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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笔记》

247.《法苑笔记》第二百四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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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黄世宝的母亲拿出了一张发黄的白纸,上面写了一行字:宝儿生日是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经技术鉴定:字迹形成时间为一九八四年十月至一九八五年十月间。这与黄世宝母亲所说基本一致。公安局为了慎重起见,对黄世宝做了骨龄测定,测定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十二个月,为此就以黄世宝的母亲提供的那张发黄白纸上的日期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二日作为黄世宝的出生日期。”王世勇审判员一边叙述,一边在不停地翻着卷宗,把那张贴在一张4s纸上的发黄纸片展示给大家看。这张小纸片黄里透着黑斑,看起来是一张陈旧纸张。

皇甫新城拿过卷宗,迎着灯光仔细地看了看那张发黄的白纸:“黄世宝是在哪里出生的?医院还是家里?”在皇甫新城的记忆里,上世纪八十年代,江滨市的郊区农村家庭,生孩子已经有不少选择在医院,不过晋省的经济没有东江省发达,比较落后一些。

王世勇答道:“院长,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

皇甫新城沉思了一会:“我认为,就凭这一张发黄的小纸条就定黄世宝的出生时间不是很严谨。而且骨龄测定的年龄是十八岁+-十二个月,我们都知道骨龄测定只是辅助手段,现在技术不是很成熟,测定的年龄就不是很准,而且这次测定的年龄误差又太大。所以,我的意见:是不是在被告人黄世宝的年龄上再做一下细致的工作,以排除所有的可能。”

江群插话说:“那么,是不是把案件退侦,让公安补充侦查?”

皇甫新城摇摇头:“退侦的理由充不充足?我的想法,由我们的审判人员到黄世宝的老家以调查的形式对黄世宝的出生状况进行调查。比如,到当地的医院调查相关婴儿出生档案等。如果能够查到黄世宝的出生医学档案记录,就最好了。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是有调查权的。按照我的理解,调查和侦查的区别之一是能否上技术手段。你们怎么看?”

朱正超把卷宗看了一下:“我认为,公安侦查时,在黄世宝的出生时间上工作做得已经很细了,有没有必要这么折腾?而且这样做,还会让我们和公安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我认为本案被告人黄世宝与杨百平之间关于工资的争议,属于一般的劳资纠纷,杨百平并不是无故恶意欠薪,所以黄世宝可以通过合法手段来解决这一纠纷。但是黄世宝却采取了杀人这种恶意的报复手段,而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性质极其恶劣,不但杀人,而且毁尸,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如果黄世宝是成年人,就可能被判处极刑,所以还是慎重一点好。而且,我总感觉这张小纸片有点神秘兮兮的。现在伪造技术那么高明,这张小纸片会不会是事后伪造的?”皇甫新城一边说一边用手敲了敲卷宗里的那张小纸片。

赵德忠听皇甫新城这么一说,拿着卷宗仔细看了一下,也点点头:“我同意皇甫院长的意见,这张小纸片好像是有点问题。”

随着其他几位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发言,最终形成多数人的意见:由审判人员对黄世宝的出生时间进行调查,重点是调查黄世宝家乡医院的出生档案和黄世宝家的左邻右舍。

后面三个案件都是民事二审案件,第四件案件是民事审判一庭审理的一起借贷纠纷案件。原审法院是江口区法院。承办人为审判员李丽。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二000年七月七日,原审原告沈造宽与原审被告梁干光签订一份借贷合同,合同约定:沈造宽借给梁干光人民币十二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还款时间为二00一年七月十日,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梁干光的小舅子梅俊做连带责任担保。沈造宽、梁干光、梅俊三人在借贷合同上签字按手印。沈造宽依约与二000年七月十一日将人民币十二万元交付给梁干光。二00二年十月十日沈造宽向江口区法院起诉:自己按照借贷合同借给梁干光人民币十二万元,梅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梁干光逾期没有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梁干光还款并支付利息,梅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江口区法院审理期间,沈造宽和梁干光、梅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是,梁干光和梅俊辩称,早在二00一年七月十日,梁干光就把本金十二万元以及利息一万八千元归还沈造宽。归还借款时,有梅俊和另一个朋友苏少海在场。因为有四人在场,而且双方都是熟人,所以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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