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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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群一边说,大家一边翻看着面前的材料。
朱正超边看边皱着眉头,用笔轻轻敲着自己的手,过了一会他抬起头来看了皇甫新城一眼:“皇甫院长,对其他人的处理我没有意见,但是对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蒋松涛的处理是不是重了一些。根据这份材料,蒋松涛受到责任追究主要是因为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的上诉案,这个案件的情况我是清楚的,当时是我接到上诉人反映,让蒋松涛对案件多调解调解的,如果要追究责任,首先是我的责任。”
皇甫新城在朱正超说话时一直看着他,待朱正超说完了,便笑着问:“朱院长的意见是对蒋松涛的处理重了?还是根本就不应该处理?按照纪检组的意见是对蒋松涛给予警告处分吧?”皇甫新城说完看了江群一眼。
江群点点头:“是的,对蒋松涛的处理是:违规干预审判员办案,给予警告处分。”
其他院领导听到朱正超和皇甫新城的对话都抬起头来看了他们一会,随即又都低头在笔记本上做起了记录。
朱正超听到皇甫新城的话先是愣了一下,随即答道:“作为一个审判庭的庭长,他的主要职责就是指导、监督本庭审判员审理案件。如果院领导对案件的审理有什么指导性意见,一般也是通过审判庭的庭长来传达的。当然,在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这个上诉案上,蒋松涛的指导监督可能有什么不当的地方,但是,既是有什么不当的地方,那也是工作上方式方法问题。所以,我不是认为不该处理,而是觉得处理有点重了!”
皇甫新城用笔轻轻地敲了敲面前的桌子,思索了一下:“江组长,这样,民事审判二庭审理的那件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上诉案,在我们中院拖了三年多未能结案,为此市□□会还专门搞了个质询案,给我们法院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现在查实了蒋松涛庭长是有责任的,不处理肯定是不行的。但鉴于朱正超同志的解释,我觉得蒋松涛属于理解、落实领导指示有误,主观上可能不是故意的,就把警告处分改为全院通报批评,朱院长,你看如何?”
在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上诉案的调查处理意见中,院纪检组关于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上诉案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认定:是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蒋松涛,让案件承办人郑璟以调解之名压下固县建筑安装公司做出让步的基本事实。现在,朱正超站出来为蒋松涛说话,并且公开承认蒋松涛是受自己之命,这等于是在院党组会上揽下了造成这个案件的久拖不决的责任。因为将松涛是受分管院长之命,要求具体案件承办人对案件进行调解,从而造成案件长期不能审结,这样一来,蒋松涛违规干预审判员办理案件的责任就减轻了很多。如果要谈责任,严格地说,朱正超就要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在现在的情况和现有的证据下,不可能因为这个案件就去追究分管院长朱正超的违纪责任。此时,皇甫新城只能表态可减轻对蒋松涛的处理。
皇甫新城把目光从江群身上转向其他院领导:“如果大家没有什么异议,对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蒋松涛同志的处理就这么定下来,给予全院通报批评。”见大家都点点头,皇甫新城便把目光转向江群。
江群翻看了一下手中的材料:“我们纪检、监察室对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冯向东的处理意见是全院通报批评。”
江群顿了一下继续说道:“通过我们的立案调查查明:江口铜矿抢劫案是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立案,由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吴皓宇承办。合议庭成员为审判员郑之雄、助理审判员王小燕。立案后,先后于二000年二月十八日、四月九日两次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说明一下,本案案发后,因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大的民愤。在公安侦查阶段,中共江滨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凌正海同志曾做出批示:严打快办。合议庭分别于四月二十八日、五月十七日两次向庭长冯向东同志汇报了合议庭的会议意见:被告人林志东在盗窃得手后,被江口铜矿的巡查保安发现,对前来抓捕的保安行凶,用铁钎刺中保安李小双肝部,用钢锯砍伤保安张小平腹部和右肩部。造成李小双当场死亡,张小平脾脏破裂、右肩骨折,经鉴定为重伤。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林志东盗窃得手后对铜矿安保人员行凶,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其杀死一人、重伤一人,抢劫现金三千六百元、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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